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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良种)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良种)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年第5号令)。 
     
    申报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性病虫害;(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6)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办理程序
         (1)生产者向生产所在地市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受理市县林业局完成申请者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实地的考察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政务中心大厅林业局窗口,省林业局审批办受理。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申报材料
    1 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 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 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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