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政审批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年第5号令) 
     
    申报条件
     1、具有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5、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6、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前述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办理程序
         一、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1、生产者向生产所在地市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市县林业局完成申请者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实地的考察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政务中心大厅林业局窗口,林业局审批办受理。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办者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申请者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实地的考察、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核发。
     
    申报材料
     
    1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 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6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相关阅读:
联系我们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80号培训楼七楼  
电话:0898-65325083
传真:0898-65325083
邮箱:hnszm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