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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义务植树有法可依

        从今年1月1日起,《海口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至少完成植树3至5棵,或者以其他尽责方式履行植树义务,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办法》规定,每年3月份为本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市绿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委会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市、区绿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办法》规定,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至少完成植树3至5棵,或者以其他尽责方式履行植树义务,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由绿委办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履行植树义务。其他公民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另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可以根据本单位和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尽责方式履行植树义务:参加绿委办组织的义务植树公益宣传咨询活动;参加绿委办组织的绿地、林地认养等活动;参加绿委办组织的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活动;捐赠绿化资金或物资;购买碳汇,或其他绿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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